1.一般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现金补偿安置款;
一次性补贴费用;
用于拆迁地基面积大小的补贴费用;
补充建筑面积所需的补贴费用;
用于高层房屋的专项补贴;
对于非居住面积的特别补偿;
早期签约奖励费用;
搬迁奖励费用;
以迅速搬迁为导向设立的奖励费用;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补贴费用;
针对房屋装修进行的专项补贴费用;
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运送费用;
对特定人群如患有疾病或生活贫困等群体的额外补贴费用;
各种基础设施设备的迁移安装费用(如电话、燃气、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以及电表);
转让期间所涉及到的费用;
对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措施如交通补助;
个性化的补贴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杂项费用。
2.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通常包括四个核心要素: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贴费;
附属补偿费和绿植苗木补偿费。
土地征用的补偿项目主要分为六类:
土地补偿费,是指为了维护农民利益,对由于政府依法征用导致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受损的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安置补贴费,是由于行政机关对此类客观事实形成一定程度损害之后,向那些未长大成材的幼苗所有者或者种植者所支付的费用,也就是绿植苗木补偿费用。
接下来,就是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支付的补偿费,这通常包括对已经征用且需要拆迁的房屋、场地和其他大型设施的拆迁补贴费用,以及对这些被拆迁用户其他必要费用的补偿,例如那些损失的收入费用。
最后三个补偿项目,分别是征地单位因为完成法律规定的征用流程而导致剩余劳动力安置所需的补偿费,对被征用人的住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因被占用而受到的损失进行的赔偿补偿,以及对那些在被征用地中本来就存在并已被征用然而并不含在绿色植物中的环境景观资源比如水田进行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