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规中,施工基础及主体结构的工作是不允许外包出去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当施工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涉及到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精细操作必须由总承包商负责自行完成;
同时,若建设单位擅自将基础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环节以独立合同形式对外分包,这便被视为肢解发包,而在另一方面来看,法律亦明文禁止发包人将本应由一家承包商承担的建设项目拆分成为数个部分,分别发包予其他多家承包商。
正是鉴于以上种种原因,即使施工方与承包商针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但由于这些合同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因此,这样的合同仍然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