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深知搜集和保存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明、协议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的重要性;
2.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坦白陈述,我们将始终坚持以集资诈骗的非法性、公开性、诱惑性、社会性等四个核心特点为导向;
3.同时也会把集资诈骗资金的管理结构、资金流向、实际应用,甚至是涉案款物的最终去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作为重点进行深入发掘与取证;
4.当诈骗案件立案之后,司法机关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尤其是在追回款项方面,更是需要依照正规的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待确认相关财物归属后,方可通过举证的途径向受害者归还,具体实施步骤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在现代社会中,对于广大青年人群体而言,他们已经养成了依赖于网络的生活模式,然而网络世界的风险同样不可忽视,诸如各种网络诈骗活动频繁出现。
若不幸遭遇此类事件,能够完整地提供相应证据来说明被骗事实便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如何提升证据收集与保存的能力。《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