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至法院黑名单--即通常所说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个人需消除其身份标记,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从法院黑名单当中撤掉该人士的相关记录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经切实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案要求履行责任或由法院完成了强制执行工作;
(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要求去除失信信息,经法院审核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多次调查搜寻,未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利益方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财务线索的;
(五)因为审判监督机构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没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