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看守所无权非法占用或保留私人物品,必须确保在被拘禁人员离所之际,将其暂存保管的财产逐一屈指核对并予以归还原主,不得毫无理由地擅自扣押和占有人的物品。
倘若看守所以任何原因未能及时归还被拘留者的私人物品的话,被拘留者完全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我们的国家公诉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