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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兼职教师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3-30 13:25:13 已帮助15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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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关于兼职员工与签约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必须明确指出,通常情况下,这两者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
具体来说,如果兼职员工与负责安排其兼职工作的单位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该单位已开始行使对该员工的招聘权并开始配备临时工岗位等职责的时候,那么便可认定他们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完整合法的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该员工选择的兼职性质为非全天候工作类型,这种情形下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或口头协议,且单位也已经开始为其提供工作机会,仍不能依据这些条件就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正规的劳动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在满足所有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下,比如用人单位及其所招聘的劳动者均拥有法律认可的自然人身份以及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均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努力工作,最终获得相应的薪资待遇等规定时,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建立成功。
此外,当用人单位在招聘某位劳动者时,如果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能满足以下几种条件,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2)用人单位内部所制定的所有劳动规章制度均可以直接应用到劳动者身上,而且劳动者需要主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调配和任务指派,以完成有偿的工作任务;
(3)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是整个团队业务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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