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缘由在于侵犯财产权益所引发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其次,是因为对生命健康权利的侵害带来了各种负面伤害,显著的包括因各种情况下劳动力的丧失或降低从而影响到个人收益水平;
又或是因为个体生命的终结而连带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因此而引发的工作时间损失,如工时补偿费、残疾补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者生活费用等财务负担。
最后,则是各种有可能实现但却因受到侵害而未能抓住的机遇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