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屋预告登记问题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功能:
(1)它具有强大的权利保全效应。
通过进行预告登记,使得该项债权被正式地记录在案并且加以公示;
这样一来,任何以与预告登记中设定的请求权相冲突的方式对不动产进行的处分都将无效化,从实质上保证了请求权得以真正加以实施并产生预期中的物权效果。
(2)当依预告登记中所述的请求权实际导致相关的物权发生变更时,顺位保全效应对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按照预告登记所表明的顺位,顺序将其列入登记之中。
(3)在债务人可能面临破产风险时,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仅具备对抗不动产物权所有者的能力,进一步确保请求权人能够顺利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物权,而且还能在不动产物权所有者深陷破产困境之际,有效抵御其他债权人的追索,最终达到请求权人所预期的理想结果。《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