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倘若任何一方察觉到对方存在隐瞒、转让、变卖、损坏或浪费婚姻期间所共有的财物,甚至蓄意制造共同债务以牟取私利并有侵吞另一方资产之嫌时,该一方可依法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双方在婚姻期间尚且未被妥善处理的共同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