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准确识别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侵权主体的独特性质。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对某一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如作者和其他拥有相关权益的人造成的侵害;
第二,侵权对象的复杂多元特征。
著作权所涉及的权益本身具有多元性和分割性的特点,其中包括了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个重要的部分,而著作财产权自身又进一步细分为复制权、表演权以及另外十多种权利;
第三,侵权行径的多样性质。
在广泛的民事侵权行为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方式:
一种是由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另一种则是由两位或者更多的个体因为各自的过失行为而引发的共同侵权行为;
最后,在所有这些侵权行为中最关键的核心问题是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这一点。
具体来说,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物品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