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确保人无需负担保证责任的若干情况列举:
首先是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方允许债务人进行债务转移行为且并未获得保证人的明确准许,那么对于未经其同意而进行的债务转移,保证人将无需对此类未经双方共同商议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方和债务人达成协议变更主合同事宜,但并无任何保障人都没有得到的书面同意,那么此时的保证人也将不必再承担相关的保证责任;
此外,一般类型的保证下,如果债权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在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之内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即享有相应的免责权利;
最后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案例中,如若债权方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之内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对应保证人也将有同样的免责权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