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不安抗辩权人名词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不安抗辩权人名词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不安抗辩权人名词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9 14:10:11 已帮助99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不安抗辩权人名词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不安抗辩权,乃民法赋予双方合同忠实履行的义务设定之后,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之情况时,当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获取确凿证据足以揭示相对方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债务之可能性,而在相对方尚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能提供适当担保之前,享有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力。
采纳规定此种不安抗辩权之原委在于健全保护当事人权益之制度体系,遏制利用合同进行恶意欺诈的不良行为,敦促各方当事人能积极履行各自应尽之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