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保护民事权利之诉求者,其法定有效期限为三年。
然而,若法律另有限制性规定,则须遵从这些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已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及对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之时开始算起。
同样地,倘若法律在这方面另有特别规定,亦需遵守相应规定。
然而,对于权利受损之日起至跨越二十年后的民事权利主张,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如遇有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经审查属实后作出适当延长之决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