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债权人撤销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形成权,然而在实体法层面,其具有构成形成权的特性。
债权人可凭借自身的意志表达启动诉讼程序,从而使原本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得以追溯至本源而完全失效。
所谓形成权,即是指权利主体仅需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促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权利类别。
形成权的效能并非自然而然产生,需要通过权利主体主动为之来实现,因此即使名义上享有此类权利却未加以运用,也不会对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造成任何影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