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授权擅自变更征地使用性质系违法行为。
若建设方本身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则其应严格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约中的相关约定或依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案中明确的用途来合法使用土地。
若确实需要对原有土地进行用途变更,必须首先经过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审查及审批,并向原批准用地机关进行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作出用途变更,在正式办理申报手续之前,务必先征得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对于擅自侵占、挪用被拆迁单位所得到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各类费用的行为,凡涉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未触犯刑法但属于违规行为者,同样会受到相应法规制裁。
若相关人员拒不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或是临时使用土地期间到期仍未归还用地的,或者是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均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勒令其立即返还土地,并同时征收相应的罚款作为惩戒。《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