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之后,因其中一方私自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则可寻求家族中尊敬的长者或是当地执法机构进行调解处理;
此外,还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在探望孩子上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后,若父母并非直接承担子女抚育责任的一方,仍依法享有对其子女生存状况探望的权利;
而另一方同样负有积极配合和协助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