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拘留期的标准与时间分配问题,通常是依照相关法规从到期日的次日起予以计算。
请允许我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对律师职责中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术语做具体解读:
“对于犯罪嫌疑人一经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如果并未超过两个月,则应完整执行此期限。
但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束案件时,可由侦查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有以下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侦查终结,且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方可延长两个月:
(1)交通极其不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要的犯罪团伙案件;
(3)流窜作案的复杂案件;
以及(4)犯罪面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