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法律法规之具体表述,在建设工程被正常使用的前提条件下,其最低保修期限应为:
(1)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在内的工程类别,其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所明确给出的该类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对于屋顶防水工程、具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面之防渗漏等范畴,其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
(3)对于反映室内温度的供热系统与负责维持室内温差的制冷系统而言,其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季节与供冷季。
(4)对于电气线路的铺设、给排水管道的建立、设备种类的配置及其装饰装修工程,其最低保修期限均为两年。
至于其余各类项目的保修期限,应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具体约定。
必须强调的是,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