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
未经过被代理人授予授权的代理、超过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以及代理权逾期失效后的代理。
首先是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这是指民事主体在未取得他人授权的前提下,并且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缺乏主管部门明确指定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展开活动的情形。
其次是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即在代理人的实际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范围内,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无权代理。
最后是代理权逾期失效后的代理问题,在代理权因为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已经顺利完成或者附带有解除条件等因素而终止后,原先的代理人仍然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