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导致行政责任的主体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指向医疗机构以及其全体医务员工。
所谓医疗事故,实质上是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者未能遵守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在患者接收治疗进程中的各个环节如接诊交通运输、就诊登记、检验检查、护理治疗等所有环节过程中,负有没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治疗技术手段不足以维持正常的治疗效果,甚至是措施不当、缺乏积极的治疗态度、延误治疗时间窗口,以及存在错误的告知信息,误诊漏诊、虚假诊断等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病人的智力和身体受到本来不应该出现的损害,或者由于错失治疗时间而让病情恶化乃至患者遭遇不幸离世,进而导致生命与财产的额外损失等恶劣影响的现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