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活动中,我们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类合同往往会包含违约责任条款,用以约束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行为。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合同上已经预先约定了违约金的相关事项,那么最终偿还贷款时,就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比率来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若借款合同并未事先约定违约金比率,那么违约者则需要按照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向对方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补偿。
这表明现行《民法典》并未对违约金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仅仅是基于平等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
在这个环节中,当事人同样有权通过协商决定是否增加利率或罚金,以及设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
因此,在同一份借款合同上,利息、罚款及违约金这三种赔偿方式并不存在冲突或者排斥关系,而是可以并行使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