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受任何形式的保护与认可。
首先,高利贷通常被定义为利率远超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度(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贷款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非在借贷合约中明确载明,否则任何利率超过此标准的借贷行为都将被视为高利贷范畴并予以禁止。
其次,当借贷双方就逾期利率事项做出约定时,应遵守契约精神,但同时也要确保逾期利率的上限不能大于借贷合约成立之初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若逾期利率相关条款未被清晰地划定或未作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若借贷双方既无达成关于借期内利率的共识,亦未就逾期利率作出明确约定,此时,如果出借方主张届时借款者须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且其所主张的利息金额需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这一要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二,当借贷双方只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就逾期利率达成协议,此时,如果出借方表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应按照借期内利率向借款者收取资金占有使用期间的利息,那么这一请求也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