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接下来就让我为大家详细解读针对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法定几种特定情形,必须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非法利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完成交易或接受服务并达到严重程度的;
其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购买或出售商品,且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所谓的暴力行径主要表现为对受害者身体直接进行击打或实施强制措施,使受害者只能乖乖地购买犯罪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是无条件地听从其要求出售自己的商品。
至于威胁,则指通过实质性的暴力侵害来威胁受害者立即受到伤害,或是采取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压迫,使受害者因为极度恐慌而不得不购买罪犯所售的商品或听从其吩咐出售手中的商品。
然而,要构成强迫交易罪,关键要看情节是否严重。
比如,如果犯罪者在较短时间内多次强迫交易的;
强迫交易的数额特别巨大的;
犯罪分子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导致受害人身心受损的;
以及导致其他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等等,均属于情节严重,应依刑法治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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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