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一方存在债务问题,债权人为能证明该笔债务乃用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或因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妇二人双方共同的意志表示而产生,则该债权人均有权向双方提起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若所负之债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抑或是夫妇一方于事后来予以书面承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引发,同时也包括夫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当夫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支出的款项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时,这部分债务并不必然被认为是夫妇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为能充分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夫妇二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可视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