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购房且未添加配偶姓名的房产,将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
然而,若此房产在婚后加入了配偶的姓名,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可视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至此,该房产便依法转变为了夫妻共同拥有。
一旦双方离婚,另一方有权获得其相应份额。
例如,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通过个人财富来支付首付,并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当上述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款的那一方名下之际,如若产生离婚情况,其不动产将交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若是在双方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则不动产将被判给登记方所有,而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作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处理。
最后,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及无过错各方权益的前提下,对于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对于该笔财产的增值部分进行裁决,由取得不动产登记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