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车辆之时实施了除交警所规定的吸烟及使用移动通讯设备(如拨打电话)、长时间连续驾驶导致身体疲惫以及在酒精影响下开车之外的任何可能危害到行车安全的举动,都可被视为对安全行车产生不良阻碍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在行驶过程中进行谈话交流、更换衣物、低头拾取物品或者观看车内电视设施等等,同时也涵盖向道路上抛洒杂物等不文明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