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次受贿行为的处罚,并不适用于数罪并罚原则。
原因在于,受贿罪通常被视为一种数额犯罪,几次受贿的总额将会被累计计算,以便依据该总和来决定量刑。
具体来说,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上的职权优势,逼迫或索要他人给予财产,或者未经合法程序接受他人的赠与以图个人利益,这就构成了受贿罪的基本事实。《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