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商与经销商的主要差异点分析:
(首先)代理行为中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代理关系,然而在经销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则体现为一种典型的买卖关系。
(其次)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通常以委托方即生产厂家的名义进行产品的销售,并负责签署相应的销售合同;
相比之下,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往往是由自身来完成,并自行向顾客提供商品。
(再者)代理商的经济利益来源主要是根据市场销售额收取相应比例的佣金,而对于经销商而言,其主要的盈利途径则是通过商品购买价格与其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获得收益。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代理行为本身实质上是被授予了相关授权的委托人行为,因此在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将最终归属给委托人(也就是供应商);
反之,在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任何民商事行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由经销商自身来承担。
综述之,经销商与代理商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涉及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代理行为仅起到了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可靠过渡和撮合并帮助构成交易的桥梁作用,从而从中获取收益。
反观经销行为,它强调的是对所经营商品享有所有权权益的独立经营方式。《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