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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地域管辖情况有什么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有什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28 09:10:12 已帮助13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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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地域管辖情况有什么
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若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变更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新产生争议的司法权归属将由最初做出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共同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民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其所涉诉讼则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行使管辖权;
然而,若不动产权益关系需涉及至两个以上的地方法院进行管辖,这些法院亦须共同协作解决相关争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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