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若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变更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新产生争议的司法权归属将由最初做出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共同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民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其所涉诉讼则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行使管辖权;
然而,若不动产权益关系需涉及至两个以上的地方法院进行管辖,这些法院亦须共同协作解决相关争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