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居民家庭户”并不等同于农耕户口。
每一个家庭户口通常都会在一个可信赖的家庭中建立户籍关系,对“家庭户口”并不能进行性质区分,除非是那些由特定机构集中管理的集体户口类型。
因此,只要拥有户口簿者皆可以被称为“家庭户口”。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户口”并不一定仅限于城市户口,其亦可能涵盖农村户口的范畴。《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