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方面,关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相关法律程序如下:
首先,当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双方需以合意方式商议如何处置共有的房产;
其次,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夫妻二人共享的房产,应尽可能地做到平均分配;
最后,倘若存在着无法均分且不适宜继续保留其整体性的房产,应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并考虑到住房状况以及对女方或者無過錯方等人的关照原则,给予其中任一方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