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职工遭遇了工伤事故以后,一旦经过治疗伤势基本稳定,发现已经造成了身体功能障碍或降低了工作能力,就必须立即开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向设立在市级行政区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要准备好涉及到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与工伤治疗相关的所有文档资料。
3.设立于市级行政区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责任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发布评估结果,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在此期间,评估结论应该尽快送到申请鉴定的单位及员工手中。
4.如果某个单位或者员工对于由市级行政区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布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权在收到该评估结论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5.从劳动能力鉴定期限生效1年之后,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机构如果发现受伤者的病情出现了新的变化,他们都有权申请对该人的劳动能力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