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拥有担保函是无需具备担保合同的。
从法律视角来看,担保函与担保合同在效果上并无明显差异。
担保合同既可以视为是独立设定的书面文件(其中涵盖了当事人之间具有保障性质的书信、传真等),亦可被表述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文部分。《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