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给予高额回报被誉为非法集资活动中最常用的策略之一。
这些不良分子利用人们渴望财富的心理,常常编织“飞来横财”和“一夜暴富”的谎言,以获取高回报率作为吸引民众进行投资的诱饵。
他们在初期阶段,为降低受害者的警觉性,常常按照约定如期支付本金并支付全额利息,然而等到集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悄然将资金转移或者携款潜逃。
这样的行为无疑给众多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创建虚假项目也是非法集资活动中常见的手段之一。
这些不法分子通常会通过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或企业,抛出各种用于应对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农业农村建设以及开展海外尖端科研成果的名义,使得经营项目从传统的生产种植、养殖领域逐渐扩展至高科技研发、集资建房、股权投资以及售后返租等多个范畴。
他们常常虚构一个看似真实可信的项目,给出高额的固定收益,有时甚至假装签订合同,诱骗广大社会大众进行投资。
上述手法之外,不法分子尤为擅长利用虚假宣传制造声势,这已经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又一重要手段。
为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好感,他们通常会邀请知名经济学家、社会名流站台代言,派遣员工广泛发送宣传资料,甚至进行公益捐献等行为,进而营造出虚假繁荣的氛围,诱导大众进行投资。
最后,利用亲情骗局也是非法集资的常见伎俩。
他们利用受害人的亲属朋友关系网络,许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诱导受害人参与投资。
部分受害人在无意间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亲情、地缘关系劝说亲人、朋友、同学或同乡参与非法集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