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在银行中所涉及到的所谓刑事责任,我们特此对此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银行所提到的“刑事责任”,很可能正是指向您参与了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嫌使用伪造或者具有欺诈性的信用卡;二是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是未经授权冒领他人的信用卡;四是恶意透支。对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只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即数额较大),均将面临着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形式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罚金);若犯罪情节更加恶劣且金额巨大的,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应支付相应高额的罚款(罚金)。而对于违法情节极其严重,涉案金额亦相当庞大的案件,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并且同样必须缴纳高额的罚款或者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作为补充。在这种情况下,若您能够证明自己确属无辜,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未曾实施过任何诈骗的行为,那么理应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针对银行方面正试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您索偿款项,并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实际上您完全有权提出抗辩并提起上诉请求。在此期间,您必须详细陈述相关事实经过,务求让法院能够理解和支持您的立场,同时积极寻求与银行展开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方案,如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等等。以上内容仅为您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