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但实际上检察院针对被告的逮捕并不必定伴随起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拘留并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应该对他们是否还需继续拘留深思熟虑。
如果认为不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建议,要么建议释放犯罪嫌疑人,要么考虑更改其强制措施。
而相关的政府机构也有义务在收到此类建议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处理此问题的具体情况。
此外,根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做出逮捕决策之后,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正式逮捕令后的24小时之内,对已被逮捕的人员进行例行询问。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并不符合逮捕标准时,整个司法程序应立即终止,并发放出释放证明书给涉案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