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在性质方面存在实质性的差异。首先,我们看到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归属为物权范畴之内,此类行为所引发的诉讼案件类型被定义为返还原物类的诉讼案件。而相较之下,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无疑落入了债权债务领域之内,其构成了债发生的重要基础之一,因此相关的诉讼案件被标准分类为不当得利类的诉讼案件。
其次,在判断责任是否成立的要素层面,二者之间也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对于拾得行为来说,其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解释,若拾得的物品出现了灭失或毁损现象,拾得人如无故意行为便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再反观不当得利方,他们所面对的民事责任则主要取决于他们主观上的善恶观念,以此作为衡量责任大小的关键因素。
最后,从0到3,分别从请求报酬的权利角度进行检视,我们发现拾得行为中的拾得人在归还拾得物品给失主时享有索取报酬的法定权力。然而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方在归还不当得利时并未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