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之后,对其展开侦查并实施羁押的时间不可超过两个月。
而若遇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案的特殊案件,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规批准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
此外,若是性质极其严重或复杂的案件,需得到省级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正式批准或许可,方可额外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
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等事宜,均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皆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
至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及由检察机关自行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工作,则交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进行。《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