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发生故意伤害并导致一名受害者轻度伤残等级达到一级的案件,我们将在一年到两年这一刑事处罚范围内设定一个起点期限;
若此案造成另一位受害者轻度伤残等级达到二级,那么我们将在六个月的拘留期与一年的有期徒刑之间设立一个起点区间。
在确定了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我们还需考虑伤害后果等其他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来考虑如何增加或减少犯罪者所应承担的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
2.本罪的犯罪客体通常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侵害。
身体权是指个人以保障自身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作为其伦理观及价值观的核心定位。
需要关注的是,侵犯的实际上是他人的身体权益,因此,如果一个人故意伤害他/她自己的身体,从为止,这通常不被视为犯罪。
除非该自伤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相关的刑法法规,否则便不能构成犯罪。
然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体现出明显的有意为之的迹象。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但仍然抱持着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的态度。
在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在事前并不一定对其行为可能给被害者带来多大的伤害具有清晰的认知和追求。
无论最终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这些都是在其主观犯意的控制之下,所以说,我们通常会按照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该案件是属于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关于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