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圆满到期之后,若雇主决定不再与其所雇佣的员工续签新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以及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需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数量取决于该员工在其所在公司工作的年限,通常以一年作为一个计算单位,进而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然而,若在此期间满足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条件,即该等员工主动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被雇主拒绝时,则不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额外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同样基于工作年限来定,工作一年便可得两个月工资的赔偿。具体来说,这一条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员工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并对不设定确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只要双方意见一致,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员工已在该雇主处连续工作达到十年以上;(2)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组过程中,员工已经在该雇主处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仍低于十年;(3)若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任何情形,则在再次续签时可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某些雇主可能在员工入职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我国法律将自动判决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