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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意外受伤哪方责任

打篮球意外受伤哪方责任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3-21 16:05:00 已帮助17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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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意外受伤哪方责任
若在进行篮球比赛时发生的意外伤害,原则上需要由受伤人员自行负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当其他参与者存在刻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况下,便应被要求提供侵权赔款。
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在自行决定参加具备一定潜在风险的文体活动之后,受到其他参与者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如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篮球这项体育运动具有极高的身体对抗性,且带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所有参与者都需理解这一点,并将其视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自甘冒险"这一概念的含义便是,"受害者在行动之前已经充分了解到该行为可能会带来风险、损失或事故,却仍旧选择了这样做,并且清楚地表示愿意肩负可能产生的结果"。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甘冒险”条款适用于那些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中,绝非一切社会活动之列。
例如,因为约定共饮或者约架等行为而引起的伤害,显然无法使用“自甘冒险”这一规则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自甘冒险”的规则并非毫无界限,即使受害者是出于自我意愿去进行冒险,但"加害方"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对于那些在参与文体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的"加害方"来说,其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他/她是否事先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了伤害的发生。
若没有过失甚至只有轻微过失,则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其对伤害的扩大采取了有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态度,那么他/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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