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顾名思义,乃是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针对债务人可能采取的不当举动,得向相关法律机构申请解除或废止的一项法定权力。
其实施所需具备的本源条件可归纳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大类。
首先,债权人撤销权得以生效的客观要素包括债务人需实际产生了侵犯债权的行为;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要求债务人及涉及的第三方存在恶意举动。
举个例子来说明,当债务人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自身资产时,其行为未必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若债务人故意通过低于正常市场水平的方式售出资产,企图以此避债,这无疑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此时,如果受让人清楚或应该清楚地了解到债务人以低廉价格卖掉资产的事实,那么他们亦将被视为“恶意”一方。
基于此种考虑,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关机构取消这一交易,保护债务人依旧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经济状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