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关于职工工伤问题,我们有如下信息供您了解。
首先,当受伤员工的身体状况在经过适当治疗之后趋于稳定但仍然留下了残疾迹象且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能力时,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一程序。
其次,这里要特别为您说明的是,所谓的劳动能力鉴定实际上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的过程。
在这个分级标准中,劳动功能障碍被大致划分为10个阶级,从严重的一级到轻微的十级,而生活自理障碍则可分为三个等级:
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最后,关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如下:
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员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向设立在各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交与做出决定以及员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设在各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的60天内,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如遇特殊原因,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可以适度延长30天。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也要尽快通知申请方及相关人员。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人员对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此鉴定结论的第15天内向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另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产生之日起满1年以后,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保险机构如发现伤残状况有所变化,均有权自主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