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能上高速公路行驶,但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首先,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必须在车辆的后方悬挂实习标志。这是为了让其他道路使用者能够清晰地认识到机动车驾驶人员的驾驶经验有限,提前告知其他驾驶员有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持有三年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具备较为丰富的驾驶经验,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实习期内,驾驶员应尽量避免高速行驶、频繁变道、超速等危险行为,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总之,实习期内的驾驶员虽然在高速行驶方面有所限制,但只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样可以安全地行驶在高速公路上。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