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处置标准如下:
首先,若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式许可之下,于相同类型的商品之上擅自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似的标识,实际情况满足下列任意一种现象,便将被视作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惩罚,并处以相应罚金。
具体重大情形包括:
(1)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者;
(2)假冒两种及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人民币两万元者;
(3)出现其他恶劣状况且情节相当严重的行为。
其次,当出现任何符合下列适用情节尤其严重的具体情况时,均将会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将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需承担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时承担罚金责任。
这些具体的情形包括:
(1)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者;
(2)假冒两种及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者;
(3)出现其他恶劣状况且情节尤其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