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犯罪分子在缓刑期结束之后再度触犯新的罪行,并且符合有关监视居住的适用规定,那么他们便有可能接受监视居住的措施。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重病且生活无法自理;
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
以及担任生活无法自理者唯一扶养责任者等情况,这些人都将优先考虑接受监视居住。
只要监视居住的决定符合缓刑的标准,那么就存在判缓刑的可能性。
针对那些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同时满足了下列所有条件,则可依法宣判缓刑: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属于孕妇以及已经满75岁的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
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