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各地的计生政策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一般都是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奖励产假天数。取消了晚婚假,都是三天婚假。
【法律依据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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