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孩子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
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孩子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2、离婚时双方对孩子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一般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严重改变孩子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孩子单独交流。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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