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是贷款人(银行)受托支付方式,另一种是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受托支付时经由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的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支付方式在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对于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银行可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