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还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当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就需要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在合伙人内部可以就债务承担订立协议。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也有权对外承担债务,但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负责偿还债务。